我國整體人口結構快速趨向高齡化,使得長期照顧(簡稱長照)需求人數也同步增加。為發展完善的長照制度,2007年行政院即核定《長照十年計畫》(簡稱長照1.0),積極推動長照業務。
隨著人口老化及照顧服務需求多元化,為因應失能、失智人口增加所衍生之長照需求,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住宿式照顧之多元連續服務,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之長照服務體系,行政院於2016年12月核定《長照十年計畫2.0》(簡稱長照2.0),並自106年1月起實施長照2.0,以回應高齡化社會的長照問題。
長照2.0的目標希向前端銜接預防保健、活力老化、減緩失能,促進長者健康福祉,提升老人生活品質;向後端提供多目標社區式支持服務,轉銜在宅臨終安寧照顧,減輕家屬照顧壓力,減少長照負擔。除積極推廣社區整體照顧模式試辦計畫、發展創新服務,建構以社區為基礎的健康照護團隊體系,並將服務延伸銜接至出院準備服務、居家醫療等服務。另,亦增加長照1.0現有服務之彈性,將服務對象由4類擴大為8類、服務項目由8項增至17項。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
《長期照顧服務法》(簡稱長服法)於106年6月3日施行,共七章66條,內容除涵蓋長照服務內容、長照財源、人員及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等五大要素外,包括以下重要制度:
- (1)明定各類長照服務項目,包括: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
- (2)明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之專業定位。
- (3)明定長照財源,並設置長照基金,以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
- (4)初次入國之外籍看護工,其雇主可申請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
- (5)將各界關注之家庭照顧者,納入服務對象。
長服法部分條文亦於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修正第15條外界關注之長照財源,增加遺贈稅及菸稅調增稅率;此外,修正第22條及第62條規定,現行長照機構可持續營運,除保障現有服務對象權益之外,亦強化長照2.0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發展。
長服法授權計1部法律及8項法規命令,包含「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長期照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長期照顧機構設立標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及「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等。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業於107年1月31日公布,其8項法規命令亦於107年7月底全數公布,包含「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之限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必要之財產」、「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應事先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對外捐贈金額或資產之比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
行政院長期照顧推動小組
行政院為推動長期照顧政策,完備長照服務體系與機制,充實服務資源及人力而設立,除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外,並由相關部會及政府機關、多位長照領域相關專家、團體代表組成。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諮詢會
任務為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長期照顧服務、本國長照人力資源開發、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管考等長期照顧相關事宜。